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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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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11062464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廢止總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環署空字第1111062464號公告.pdf
附表: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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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11106246
4 號公告廢止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30023
024A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