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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2151.
標題: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規定,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應設置於操作方便且量測污染物濃度、排放速率皆具代表性之位置
字號:
環署空字第05360號函
日期:
084.02.09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2152.
標題: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具廢氣收集設備,且其排氣係於收集後經排放管道排放者,則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之;倘污染源未具有效集氣設備及排放管道或空氣污染物逸散排放者,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之污染行為管制之
字號:
環署空字第61375號函
日期:
084.01.10
2153.
標題:
一、有關本署公告金屬表面處理工業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鍍處理及表面清洗等製程;分別係指從事以化學、電化學等方法,將金屬鍍著於他類金屬或塑膠表面之電鍍處理製程;及包含酸鹼洗之一切表面清洗製程
字號:
環署空字第61163號函
日期:
083.12.20
2154.
標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字號:
環署空字第56070號函
日期:
083.11.16
2155.
標題:
有關甲種汽車修理業非屬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汽車製造業,而金屬品加工程序為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及變更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字號:
環署空字第56145號函
日期:
083.11.08
2156.
標題:
公私場所污染源具有之生產設施或操作情形符合「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所列條件表,並出租予他人操作營運者,若其與承租上述生產製程或設備者,已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暨工廠登記或營運許可時,應由承租者之代表人申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
字號:
環署空字第43287號函
日期:
083.11.02
2157.
標題:
有關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請依本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字號:
環署空字第47662號函
日期:
083.10.27
2158.
標題:
廢/停
一、本案係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依規定應於公告日起二年內(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前)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完成設置並應依規定維持其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字號:
環署空字第43945號函
日期:
083.10.03
停止適用日期:
109.12.30
2159.
標題:
廢/停
一、甲種汽車修理業與汽車製造業不同,非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字號:
環署空字第48004號函
日期:
083.09.27
停止適用日期:
109.12.30
2160.
標題:
一、依規定應申請設置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本署指定公告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者,屬已設立之污染源,依規定毋需申請設置許可;其於指定公告前尚未完成工程發包者,則依規定應取得設置許可後始得進行設置
字號:
環署空字第47047號函
日期:
08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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