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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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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60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11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 ,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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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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