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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公私場所污染源具有之生產設施或操作情形符合「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所列條件表,並出租予他人操作營運者,若其與承租上述生產製程或設備者,已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暨工廠登記或營運許可時,應由承租者之代表人申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328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公私場所污染源具有之生產設施或操作情形符合「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
          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所列條件表,並出租予他人操作營運者,若其
          與承租上述生產製程或設備者,已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
          記暨工廠登記或營運許可時,應由承租者之代表人申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
          人員設置。若未依上述情形辦理時,則仍應由該生產製程或設備之工廠登
          記證登錄之代表人提出設置申請。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