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具廢氣收集設備,且其排氣係於收集後經排放管道排放者,則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之;倘污染源未具有效集氣設備及排放管道或空氣污染物逸散排放者,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之污染行為管制之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13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1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具廢氣收集設備,且其排氣係於收集後經排放管 道排放者,則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管制之;倘污染源未具有效集氣設備及排放管道或空氣污染物 逸散排放者,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之污染行為管制之。 二 目測判煙訓練要求執行該項作業之標準程序應選擇比對背景,若煙柱 為黑煙時,其比對背景可為淺色或天空;若煙柱為白色時,則以對比 較深顏色為背景。 三 依前述,污染源因具廢氣收集設備及排放管道,其由排放管道排放之 空氣污染不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管制。另其排氣為明顯 煙柱,惟顏色與背景 (天空) 相近,以目測判煙管制亦有不妥。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