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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甲種汽車修理業與汽車製造業不同,非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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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80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9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甲種汽車修理業與汽車製造業不同,非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
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二 惟新設置或變更之甲種汽車修理業具有金屬品加工程序從事金屬製成
品之噴磨 (噴砂) 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 (含酸鹼洗
) 或表面塗裝作業者,則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三 前述說明二之固定污染源如係於公告日 (八十三年五月廿五日) 前已
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者 (即已設立之污染源) 則依規
定尚毋需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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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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