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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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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1391.
標題: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4766號函
日期:
095.12.01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1392.
標題:
廢/停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四小時內修護時,應於故障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檢具修護措施及預定修護完成日期,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3703號函
日期:
095.11.28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1393.
標題:
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事實發生」時間點之認定,係以進行污染防制設備安裝作業之起始日起算,本署業於95年11月9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89454號函釋在案,請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0790號函
日期:
095.11.24
1394.
標題: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準用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2823號函
日期:
095.11.24
1395.
標題:
一、本署公告第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皮革整理程序,其公告條件為從事各類動物皮或獸類毛皮之鞣製、硝製、染整、或上漆(或上臘)等製程之生產者,本項公告條件係針對皮革整理程序包括前揭各項製程之ㄧ者,均屬之且管制之重點為該製程所產生之臭味及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1472號函
日期:
095.11.21
1396.
標題: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戴奧辛排放限值應符合同標準第5條規定,並依第10條進行煙道中戴奧辛定期檢測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2870號函
日期:
095.11.21
1397.
標題: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8433號函
日期:
095.11.17
1398.
標題: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銅箔基層板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樹脂、玻璃纖維及銅箔為原料,經浸泡、乾燥、組合或熱壓等程序,從事銅箔基層板之製造者,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0891號函
日期:
095.11.15
1399.
標題:
一、依「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聚氨基甲酸酯(Polyurethane,PU)合成皮係指以人工合成方式於織布、不織布及皮革等材質之基布上形成聚胺酯膜;另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合成皮業,係指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6518號函
日期:
095.11.14
1400.
標題:
一、本署於本(95)年4月6日公告自96年1月1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5570號函
日期:
0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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