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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事實發生」時間點之認定,係以進行污染防制設備安裝作業之起始日起算,本署業於95年11月9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89454號函釋在案,請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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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907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 稱「事實發生」時間點之認定,係以進行污染防制設備安裝作業之起始日 起算,本署業於 95 年 11 月 9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50089454 號函釋在 案,請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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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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