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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聚氨基甲酸酯(Polyurethane,PU)合成皮係指以人工合成方式於織布、不織布及皮革等材質之基布上形成聚胺酯膜;另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合成皮業,係指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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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865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聚氨基甲酸酯(Polyurethane,PU )合成皮係指以人工合成方式於織布、不織布及皮革等材質之基布上 形成聚胺酯膜;另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 合成皮業,係指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此係針對 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該公司聚氨基甲酸酯(PU)上膠處理程序係使用丁酮、甲苯、PU 樹脂等原料,於纖維布上進行塗佈、烘乾之作業,依前揭規定,屬該 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即屬應依規定申請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製造程 序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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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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