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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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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884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石 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 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 、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本項規定主要係針對石 化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所詢膠帶製造工廠,以丙烯酸-2 -乙基己酯、丙烯酸、乙酸乙 酯、正庚烷等製造壓克力膠,另以甲苯、環氧樹脂、溴化環氧樹脂等 原物料進行樹脂類產品等製造程序,前揭兩項製程均符合前揭石化製 程之定義,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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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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