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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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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947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
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
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
水泥製造程序為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應
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設置監
測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
二、固定污染源停止操作期間可否暫停連續自動監測及與主管機關連線,
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中並未特別
規定,惟連續自動監測之目的在於能夠掌握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
排放情形,倘主管機關能夠確實掌握固定污染源實際操作運轉狀況,
確認該期間並無空氣污染物排放,固定污染源於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後
暫停連續自動監測及與主管機關連線,尚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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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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