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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行政函釋
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
公害陳情與督察
生活廢棄物處理
環境衛生
土壤及地下水
業務分類:環境管理 787 筆
231.
標題:
依來函說明二所述及本署95年2月13日環署廢字第0950011436號函釋(略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47895號函
日期:
095.06.29
232.
標題:
本案公務機關執行違規車輛拖吊作業,以粉筆在違規車輛停駐路面書寫違規車號、聯絡電話等字樣之行為,似該當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所稱之「嚴禁污染地面」之構成要件;然依來函說明二,該行為係依據高雄市妨礙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拖離車輛應配置警察人員隨車執行,……,拖離後應在原停車地面標示車牌號碼、拖離時間及聯絡電話號碼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46294號函
日期:
095.06.19
233.
標題:
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有害垃圾:指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44136號函
日期:
095.06.12
234.
標題: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44310號函
日期:
095.06.08
235.
標題:
為遏止違規張貼廣告物,污染環境,採依廢棄物清理法或電信法之規定處分時:(一)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辦理處理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者,因該條文為嚴禁污染環保行為,則應按行政程序查證該污染環境行為人,始能依同法第50條相關規定處分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39792A號函
日期:
095.06.06
236.
標題: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該條第1至第10款各項污染環境衛生行為,其餘非屬前述所列舉之污染環境衛生之行為,得依該條第11款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34826號函
日期:
095.05.09
停止適用日期:
109.07.24
237.
標題: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外,應就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及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三者選擇為之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33890號函
日期:
095.05.04
238.
標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28567號函
日期:
095.04.21
239.
標題:
對於春聯是否屬廣告物,應依其內容是否含廣告函意而定,如有廣告函意,則其張貼應受廢清法第27條第10款規範;惟其無廣告函意,如欲加以規範則建議採第27條第11款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其為污染環境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訂定相關自治條例加以規範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27141號函
日期:
095.04.12
240.
標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第5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27155號函
日期:
09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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