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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外,應就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及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三者選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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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338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費徵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外, 應就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及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三者 選擇為之。 二、前述規定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係指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 非自來水供水區者,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 收之。 三、另同辦法第 4 條規定,按戶定額計算徵收者繳納義務人為該戶戶長 ,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或改成免徵。 四、為達垃圾清理受益人付費原則,該收費辦法之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係以 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以戶為單位徵收之。本案應依該辦法收費規定 由執行機關就申請免徵清除處理費之個案,就申請事實查明其減徵或 免徵之事由後,報請貴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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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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