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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案公務機關執行違規車輛拖吊作業,以粉筆在違規車輛停駐路面書寫違規車號、聯絡電話等字樣之行為,似該當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所稱之「嚴禁污染地面」之構成要件;然依來函說明二,該行為係依據高雄市妨礙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拖離車輛應配置警察人員隨車執行,……,拖離後應在原停車地面標示車牌號碼、拖離時間及聯絡電話號碼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462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本案公務機關執行違規車輛拖吊作業,以粉筆在違規車輛停駐路面書寫違
     規車號、聯絡電話等字樣之行為,似該當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所稱之「嚴禁污染地面」之構成要件;然依來函說明二,該行為係
          依據高雄市妨礙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 6  條規定:「拖離車輛應配置
          警察人員隨車執行,……,拖離後應在原停車地面標示車牌號碼、拖離時
          間及聯絡電話號碼。……。」之依法執行公務行為,則非屬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之「污染地面」之行為,即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2
          7 條第 2  款「嚴禁污染地面」規定之疑義。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