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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有害垃圾:指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441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有害
              垃圾:指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
              廢棄物。」合先敘明。
          二、鑑於本署尚未公告一般廢棄物有害垃圾之清除、處理相關規定,本案
              建議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或交合法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業者代為清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