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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遏止違規張貼廣告物,污染環境,採依廢棄物清理法或電信法之規定處分時:(一)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辦理處理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者,因該條文為嚴禁污染環保行為,則應按行政程序查證該污染環境行為人,始能依同法第50條相關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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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39792A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為遏止違規張貼廣告物,污染環境,採依廢棄物清理法或電信法之規 定處分時: (一)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辦理處理違規張貼或噴漆 廣告污染定著物者,因該條文為嚴禁污染環保行為,則應按行政程 序查證該污染環境行為人,始能依同法第 50 條相關規定處分。 (二)如依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 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 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 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則於查證該違 規廣告物上之電話號碼確有作為廣告宣傳之用,即可逕行通知電信 事業者辦理停止該電話號碼之電信服務,而不論該電信號碼登記使 用人是否為違規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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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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