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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再利用推動
業務分類:資源循環 - 再利用推動 742 筆
371.
標題:
該公司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所公告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雖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仍得依上開法條查處告發其負責人之違法行為
字號:
環署廢字第06126號函
日期:
084.02.23
372.
標題:
廢/停
違反環保法規移送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應屬原處分機關權責
字號:
環署廢字第08496號函
日期:
083.03.26
停止適用日期:
109.09.07
373.
標題: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或再利用,應先經本署許可,至於民營公司申請成立廢棄物清除機構擬將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出國外處理,應提出何項證件以供審查乙節,請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審核辦理
字號:
環署廢字第01107號函
日期:
080.01.21
停止適用日期:
109.09.25
374.
標題: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係授權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並非排除或限制主管機關固有之權責,亦非廢棄物之稽查工作專屬於執行機關,故主管機關就廢棄物清理法有關事項仍得依職權查核
字號:
環署廢字第08114號函
日期:
077.06.30
停止適用日期:
1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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