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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清理法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故營造業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墓塚倘係由營造業者所拆除,其拆除後產生之廢棄物依前述規定係屬事業廢棄物,該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事業廢棄物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600061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4  項規定,廢棄物清理法之事業,係指
              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故營造業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先
              予敘明。
          二、本案墓塚倘係由營造業者所拆除,其拆除後產生之廢棄物依前述規定
              係屬事業廢棄物,該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事業廢棄物相關
              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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