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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藥品之容器除「藥酒」及「含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之容器外,非屬本署公告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毋須向本署辦理有關容器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200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
     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藥品之容器除「藥酒
     」及「含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之容器外,非屬本署公告負
     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毋須向本署辦理有關容器責任業者之
     登記、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時,則應依規定
     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