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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環部化字第1138104493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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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環境部環部化字第 113810449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1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181
  249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5  條序文、第 11 條第 11 款、第 13 條、
  第 14 條第 5  款、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22 條第 1  項、第 26 條第 1  項
  序文、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7800011
  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9431 號公
  告第 10 條序文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
  年七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20048
  402E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10922
  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1、12、18、20 條條文及第 14 條條文之
  附表六、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七;刪除第 19 條條文;除第 6  條第 1
  項網路傳輸之規定,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50057 
  29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