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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1961.
標題:
一、本署公告第六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品製造業,係指以香料、顏料、粉末原料或脂肪族有機化合物為原料,經溶解、分篩、混合、過濾或加壓成型等程序,從事粉劑、液劑、乳劑、油劑、油膏、眉筆化妝用品之製造者
字號:
環署空字第48960號函
日期:
086.09.03
1962.
標題:
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區域如大於(含)十公頃,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適用「區域開發」之費率計算,若低十公頃者,則以「其他營建工程」之費率計算
字號:
環署空字第46498號函
日期:
086.08.23
1963.
標題: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自八十六年七一日起開徵,係以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申請開工者為徵收對象
字號:
環署空字第46721號函
日期:
086.08.13
1964.
標題:
一、經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其設置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經環保機關認可者,自動監測設施連線之資料數據如超出排放標準,經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者,得據以告發處分;而依規定申報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紀錄如超出排放標準,經確認該監測數據之品保、品管符合規定者,則可依提報之監測紀錄作為告發處分依據
字號:
環署空字第45619號函
日期:
086.07.30
1965.
標題:
一、因現有建築相關法規對風景區、保護區、農業區等建蔽率(建築面積/建築基地面積),一般規定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惟施工過程中之實際污染面積,包含骨材、廢土堆置、及車輛進出等,其污染面積大約為建築面積之兩倍,故對於建蔽率在百分之二○(含)以下者,得採用建築面積之二倍為其污染面積,即以建築面積之二倍為費基,計算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字號:
環署空字第44502號函
日期:
086.07.30
1966.
標題: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禁止行為之規定,係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者,依法應處罰其行為人
字號:
環署空字第40185號函
日期:
086.07.29
1967.
標題:
製程與玻璃製造業相似,其工廠窯爐雖屬燃燒過程,惟其係使用純氧助燃,未經稀釋之排氣中含氧率必然大於百分之六,故不宜以含氧率百分之六為參考基準,應依該製程特性,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實測值為參考基準,並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為管制標準
字號:
環署空字第39675號函
日期:
086.07.28
1968.
標題:
依本屬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費率值係以月為單位,採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其污染排放量來訂定費率,費率單位中所稱「月」之定義即為三十日,而非以一般月份之實際天數計算,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應以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始符合所定費率依實際污染量收費之原則,仍請依本署提供至各縣市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電腦資訊系統設定之計算單位為計算依據
字號:
環署空字第45120號函
日期:
086.07.28
1969.
標題:
一、依規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所屬公私場所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或「資本額」等基本資料變更,倘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所稱之「變更」,得逕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並依下述情況之一申請操作許可證:(一)尚未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者: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後,於規定期間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
字號:
環署空字第45125號函
日期:
086.07.25
1970.
標題:
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係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字號:
環署空字第42603號函
日期:
08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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