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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本屬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費率值係以月為單位,採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其污染排放量來訂定費率,費率單位中所稱「月」之定義即為三十日,而非以一般月份之實際天數計算,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應以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始符合所定費率依實際污染量收費之原則,仍請依本署提供至各縣市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電腦資訊系統設定之計算單位為計算依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51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本屬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之費率值係以月為單位,採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其污染排放量來訂定費
          率,費率單位中所稱「月」之定義即為三十日,而非以一般月份之實際天
          數計算,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應以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始
          符合所定費率依實際污染量收費之原則,仍請依本署提供至各縣市之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電腦資訊系統設定之計算單位為計算依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