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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禁止行為之規定,係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者,依法應處罰其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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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01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7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禁止行為之規定,係以污染行為 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者,依法應處罰其行為人。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其土地或建物應有管理責任, 不應任其土地或建物上有污染情事產生,倘於稽查時查無露天燃燒行 為人在燃燒現場,則應查明該土地或建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是否有露天燃燒行為之事證後,始得據以處分該土地或建物之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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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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