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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因現有建築相關法規對風景區、保護區、農業區等建蔽率(建築面積/建築基地面積),一般規定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惟施工過程中之實際污染面積,包含骨材、廢土堆置、及車輛進出等,其污染面積大約為建築面積之兩倍,故對於建蔽率在百分之二○(含)以下者,得採用建築面積之二倍為其污染面積,即以建築面積之二倍為費基,計算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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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45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7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因現有建築相關法規對風景區、保護區、農業區等建蔽率(建築面積 /建築基地面積),一般規定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惟施工過程 中之實際污染面積,包含骨材、廢土堆置、及車輛進出等,其污染面 積大約為建築面積之兩倍,故對於建蔽率在百分之二○(含)以下者 ,得採用建築面積之二倍為其污染面積,即以建築面積之二倍為費基 ,計算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學校及工廠在申請部分建築工程時,若其建築物之建蔽率在百分之二 時(含)以下者,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得依說明二計算;其建蔽 率高於百分之二○者,則以建築基地面積為費基。 三、裝設電線桿工程應以「其他營建工程類別」辦理,其費基以承包商總 金額計算;另道路舖設柏油路面工程應按「道路工程類別」徵收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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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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