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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1551.
標題: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91749號函
日期:
094.11.21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1552.
標題: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時,應於汰換3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於汰換1個月前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88411號函
日期:
094.11.18
停止適用日期:
110.10.25
1553.
標題:
一、本案該廠之操作倘與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且已達許可證變更之條件,另其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亦已達一定規模者,則該廠應依規定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應以模式模擬證明其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88524號函
日期:
094.11.18
1554.
標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及操作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86723號函
日期:
094.11.17
1555.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86032號函
日期:
094.11.11
1556.
標題: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其適用對象為本署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倘公私場所已解散、歇業或實際從事之製程已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者,貴局得依權責逕廢止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落實固定污染源許可管制之精神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86149號函
日期:
094.11.10
1557.
標題: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已明定該辦法適用對象,除特定條件排除外,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亦即符合前揭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不論為公共工程或私人工程,均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分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84850號函
日期:
094.11.08
1558.
標題:
一、鑑於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狀況,包括由排放管道排放或未經管道收集逕行逸散污染等二種情形,本署乃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前揭兩種排放狀況,分別訂有排放管道及周界兩項排放標準,合先敘明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85790號函
日期:
094.11.04
1559.
標題:
一、本署94年9月23日環署空字第0940073711號函(諒達)業已說明,紅磚製品製造程序以木材...等為其燃料,倘其燃燒設備係附屬於該製程,且其產生之熱能係為製程所需,而非以焚化為目的者,則應以該製程申請許可,毋須另外申請廢棄物焚化程序之操作許可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86159號函
日期:
094.11.04
1560.
標題: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1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75694號函
日期:
09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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