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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其適用對象為本署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倘公私場所已解散、歇業或實際從事之製程已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者,貴局得依權責逕廢止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落實固定污染源許可管制之精神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861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其適用對象為本
          署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倘公私場所已解散、歇業或實際從事之製程已
          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者,貴局得依權
          責逕廢止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落實固定污染源許可管制之精神。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