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860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 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另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 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 由其委任之營運機構派任具資格之人員設置為專責人員,該人員應全 職於設置之公私場所工作。同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之專 責人員,應為全職工作。 二、函詢以勞務承攬之人員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乙節,其非屬前揭 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形,該辦法未規範此類情形,應探究 該辦法之立法目的與管制精神,就其符合資格之勞務承攬人員全職專 任於公私場所者,依該辦法規範之立法精神予以審酌認定是否符合規 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