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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1371.
標題: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每年1、4、7、10月之月底前,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前季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書及檢具繳款收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07440號函
日期:
096.01.31
停止適用日期:
110.05.20
1372.
標題:
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規定之臭氣或厭惡性異味周界排放標準,於工業區及農業區為50,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為10,該附表備註欄並說明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適用之標準為依據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08629號函
日期:
096.01.31
1373.
標題: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101637號函
日期:
095.12.28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1374.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指定應申請許可證之公告日前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應自公告日起2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6937號函
日期:
095.12.26
1375.
標題:
一、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4點第2項規定,倘無法在8D/2D條件設置適當採樣孔時,採樣孔位置得設於造成擾流下游大於管道直徑1.5倍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0.5倍於管道直徑距離處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101273號函
日期:
095.12.26
1376.
標題: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103193號函
日期:
095.12.26
1377.
標題:
一、查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規定,並經標準方法審議委員會審議等作業程序辦理公告,稽查人員執行空氣污染事件之稽核時,應依據標準方法相關規定內容辦理,以確保其執行上檢測數據之適法性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6477號函
日期:
095.12.25
1378.
標題: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透光儀、數據記錄器、校正用衰光器及光譜儀之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之規範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4388號函
日期:
095.12.15
停止適用日期:
110.10.25
1379.
標題: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數據記錄器等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八規定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6047號函
日期:
095.12.15
1380.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6353號函
日期:
09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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