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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規定,並經標準方法審議委員會審議等作業程序辦理公告,稽查人員執行空氣污染事件之稽核時,應依據標準方法相關規定內容辦理,以確保其執行上檢測數據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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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964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3 項規定,並經標準方法審議委員會審議等作業程序辦理公告 ,稽查人員執行空氣污染事件之稽核時,應依據標準方法相關規定內 容辦理,以確保其執行上檢測數據之適法性。 二、依前揭說明,本案倘稽查人員以不銹鋼採樣筒採集空氣污染物樣品, 並以「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法」檢測臭氣濃度,因其使用之設備及操 作步驟與本署公告之標準方法規定不符,則該檢測數據之適法性恐有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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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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