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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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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1031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石 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 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 、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前揭標準之適用對象, 除石化製程須符合廢氣燃燒塔、製程排放管道、設備元件、廢水處理 設施,與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等規定外,石化製程以 外之一般公私場所仍應適用其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之規定,且前項製 程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設備元件及廢水處理設施皆有其 適用對象之排除條件。 二、本案該公司以三氯松等原物料從事農藥原體製造程序,因其產品係屬 有機化學品,故其製程符合前揭標準所定義之石化製程,應符合揮發 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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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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