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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4點第2項規定,倘無法在8D/2D條件設置適當採樣孔時,採樣孔位置得設於造成擾流下游大於管道直徑1.5倍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0.5倍於管道直徑距離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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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1012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 4 點第 2 項規定,倘無法在 8D/2D 條件設置適當採樣孔時,採樣孔位置得 設於造成擾流下游大於管道直徑 1.5 倍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 至少 0.5 倍於管道直徑距離處。依本款設置採樣孔前應提書面資料 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另依同規範第 7 點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 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前述內容業已明確規範未能依規定設置採樣孔時得採經地方主管機 關認可之替代方案。 二、有關光電業之防制設備前端採樣孔設置未能符合 8D/2D 或 1.5D/0 .5D 規定之替代方式建議案,因各公司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採樣設 施等設置狀況不一,無法有統一替代方法,而應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個 案實際情形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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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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