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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指定應申請許可證之公告日前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應自公告日起2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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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969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6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指定應申請 許可證之公告日前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 成工程發包簽約者,應自公告日起 2 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另依固 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公 告前設立者,其申請操作許可證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 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為之。前述內容業已明確規範既設之固 定污染源應於公告日起 2 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無須申請設置許可 證。 二、另旨揭之作業程序係經濟部為協助已辦妥事業主體之設立或登記,但 未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取得相關環保文件所訂定之程序,且經濟部亦 為該工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經濟部工業局依該作業程序辦理經 審查符合條件之文件函送「○○縣市未登記工廠請求協助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名冊」於作業程序有效期限 內,得作為公私場所申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檢具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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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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