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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土壤及地下水

    業務分類:環境管理 - 土壤及地下水 296 筆

    101.
    字號:環署土字第0950087989號函
    日期:095.11.14
    停止適用日期:110.02.24
    102.
    字號:環署土字第0950078064號函
    日期:095.10.13
    停止適用日期:110.02.24
    103.
    字號:環署土字第0950072045號函
    日期:095.09.14
    停止適用日期:110.02.24
    104.
    標題:廢/停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提出者,如因地質條件、污染物特性及污染整治技術等因素,無法整治至污染物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得依環境影響及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係為因應部分地下水污染場址因地質狀況、污染物性質及現行國內、外污染整治技術限制等因素,致無法整治至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於土污法立法之初,即參考美國超級基金場址「技術不可行(Technicallmpracticability)」觀念,於該法中明定對於此類因特殊條件限制致無法整治至低於管制標準者,得依環境影響及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
    字號:環署土字第0950060142號函
    日期:095.08.25
    停止適用日期:110.02.24
    105.
    字號:環署土字第0950061407號函
    日期:095.08.09
    106.
    字號:環署土字第0940015289號函
    日期:094.03.08
    停止適用日期:110.02.24
    107.
    字號:環署土字第0940001199號函
    日期:094.01.05
    108.
    標題:廢/停本案污染行為人已屬明確,並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整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要求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評估計畫,主管機關究否仍應依據整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依本署九十三年四月二日環署土字第○九三○○二三二五○號函(諒達)說明二略以「前開整治場址,按整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調查範圍及評估對環境影響所需進行之工作,…,併請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通知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計畫,於污染行為人不明或不遵行時,方由主管機關為之」,因該廠業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主管機關仍依該廠所提出之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審核後據以實施,基於社會整體資源有效利用及立法意旨,本案不需重複進行相關調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但仍請主管機關依據整治法暨相關規定本諸權責監督相關計畫之執行
    字號:環署土字第0930058782號函
    日期:093.08.19
    停止適用日期:110.02.04
    109.
    字號:環署土字第0930053376號函
    日期:093.08.12
    停止適用日期:110.02.04
    110.
    字號:環署土字第0930001505號函
    日期:093.01.15
    停止適用日期:11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