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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提出者,如因地質條件、污染物特性及污染整治技術等因素,無法整治至污染物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得依環境影響及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係為因應部分地下水污染場址因地質狀況、污染物性質及現行國內、外污染整治技術限制等因素,致無法整治至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於土污法立法之初,即參考美國超級基金場址「技術不可行(Technicallmpracticability)」觀念,於該法中明定對於此類因特殊條件限制致無法整治至低於管制標準者,得依環境影響及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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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500601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
「…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提出者,如因地質條件、污染物特性及污染
整治技術等因素,無法整治至污染物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
,得依環境影響及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
係為因應部分地下水污染場址因地質狀況、污染物性質及現行國內、
外污染整治技術限制等因素,致無法整治至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故於土污法立法之初,即參考美國超級基金場址「技術不可行(
Techni cal lmpracticability )」觀念,於該法中明定對於此類因
特殊條件限制致無法整治至低於管制標準者,得依環境影響及健康風
險評估結果,提出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
二、對於提出污染整治目標之場址如何評定地質條件、污染物特性及污染
整治技術等問題,因應個別場址及污染物特性,故未訂定統一相關認
定準則,應依土污法第 17 條規定於提出整治目標時,除應依同法施
行細則第 21 條、第 22 條及本署公告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
畫撰寫指引」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原則」等
規定辦理外,並需提供完整之水文調查結果、整治技術評估、污染控
制計畫及監測計畫等送由主管機關審查,以供評估地下水質變化,避
免污染持續擴散。相關場址之審查,建請主管機關考量個案污染狀況
,邀集專家學者成立專案小組,就個案審慎評定整治場址是否符合該
法所列之要件。
三、按經核定整治目標之場址整治後,如依驗證計畫驗證結果,低於地下
水污染管制標準之區域,應即可解除整治場址之列管;惟整治後地下
水污染物濃度低於整治目標,但仍高於管制標準之區域,仍屬依法公
告之控制場址。至於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係依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污染
範圍劃定,故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經整治後,所在地主管機關可依實
際污染範圍(土污法第 14 條第 1 項)變動情形酌予調整,並依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予以管制。
四、有關地下水污染場址範圍之劃定,初期在污染範圍調查尚未完成前,
以土地登記之地籍或可能污染範圍為污染場址範圍應屬權宜。惟地下
水整治場址範圍之劃定,應經調查其實際污染範圍,並以採樣確認地
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與否為判定依據。至於場址外
未公告之受污染區,應劃定為污染管制區,如經判定係為原場址範圍
內之污染擴散所造成,則應納入整治計畫中考量,實際整治作為如無
法及於場址外時,應確保場內污染物經妥善控制已無再擴散至場外之
虞,並有定期之地下水監測計畫,以保障場址附近居民用水安全。
五、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個案監督作業要點」係 89 年 5 月 1
6 日發布,當時土污法甫公布施行,相關施行細則及管制標準等均未
臻完備,其用意在建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個案調查及整治時之監督機
制,並使驗證程序一致,並未界定僅適用於整治場址。貴轄○○化工
廠為 87 年即著手調查整治之場址,雖因污染物種類非屬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管制項目,致未公告控制場址,惟該廠生產農藥等化學物質,
以其廢棄物掩埋之數量及規模而言均屬嚴重,且屢為監察機關調查及
輿論關注之對象,為求慎重並使改善成果可受公評,建議 貴局仍可
參據該要點規定辦理。
六、依據本署公告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撰寫指引」等,驗證單
位雖可由計畫提出人於計畫中敘明,惟為昭公信,場址解除列管前之
驗證,仍應由主管機關執行為宜。主管機關於審核計畫時,可先敘明
計畫提出人向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時應符合之條件;於計畫提出人提出
驗證控制結果時,亦應先審查其程序是否符合驗證方式之規定,再決
定是否進場驗證,如此則無限制驗證次數之必要。至於主管機關所為
控制場址之驗證,查驗工作經費,於土污法中並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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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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