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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所規範之對象,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為「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直接於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或動力機械等加注汽油、柴油之事業」,其定義已涵蓋使用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與柴油之「自用加儲油設施」、「漁船加油站」、「航空站」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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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500879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管理辦法」)中所規範之對象,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為「備有地下儲油槽及
流量式加油機,直接於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或動力機械等加注汽
油、柴油之事業」,其定義已涵蓋使用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與柴油
之「自用加儲油設施」、「漁船加油站」、「航空站」等事業。
二、綜上說明,若僅具有地下儲槽但未設「流量式加油機」者,自不屬於
本「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並可免依本「管理辦法」規定設置監
測設備與申報,惟本署將繼續就非屬加油站之汽、柴油地下儲槽系統
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建請比照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體設施及監測設備
設置管理辦法設置相關設施及進行監測,並保留紀錄,以免未來增設
困難並避免洩漏污染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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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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