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本案污染行為人已屬明確,並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整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要求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評估計畫,主管機關究否仍應依據整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依本署九十三年四月二日環署土字第○九三○○二三二五○號函(諒達)說明二略以「前開整治場址,按整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調查範圍及評估對環境影響所需進行之工作,…,併請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通知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計畫,於污染行為人不明或不遵行時,方由主管機關為之」,因該廠業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主管機關仍依該廠所提出之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審核後據以實施,基於社會整體資源有效利用及立法意旨,本案不需重複進行相關調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但仍請主管機關依據整治法暨相關規定本諸權責監督相關計畫之執行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300587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全文內容:本案污染行為人已屬明確,並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整
     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要求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評估計畫,主管機
     關究否仍應依據整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調
     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依本署九十三年四月二日環署土字第○九三○○二
     三二五○號函(諒達)說明二略以「前開整治場址,按整治法第十二條規
          定之調查範圍及評估對環境影響所需進行之工作,…,併請先依同法施行
          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通知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於一定合
          理期限內提出計畫,於污染行為人不明或不遵行時,方由主管機關為之」
          ,因該廠業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主
          管機關仍依該廠所提出之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審核後據以實施,
          基於社會整體資源有效利用及立法意旨,本案不需重複進行相關調查及評
          估之影響工作,但仍請主管機關依據整治法暨相關規定本諸權責監督相關
          計畫之執行。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