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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第9條立法原意,係為使事業能釐清本身污染責任,亦可藉以及時瞭解土壤是否遭受污染,並進行後續必要之必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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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500720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第 9 條立法原意,係為使事
業能釐清本身污染責任,亦可藉以及時瞭解土壤是否遭受污染,並進行後
續必要之必要處理。因此事業若未依土污法第 9 條規定,於設立、停業
或歇業前完成備查程序,即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完成設立、停業及
歇業程序,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土污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處以罰鍰。
事業於違反土污法第 9 條規定遭處分後,仍提報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供備
查,請所在地主管機關仍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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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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