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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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097.04.10 |
核釋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之機動車輛,屬「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一款之廢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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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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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100.07.04 |
核釋「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七及公告事項九,有關「消費者權益須知確認單」(表二)及「公告指定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執行回收清除作業管制聯單」(表三)之書表格式應記載事項之要求,業者製備之書表格式應不得少於前述書表格式內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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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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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100.06.13 |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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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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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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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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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 「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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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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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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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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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099.01.07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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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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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097.07.24 |
核釋「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五項,有關販賣、贈送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指定電池之補充規定如下:一、指定電池或附指定電池物品符合公告事項三及四規定,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者,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後仍得繼續販賣、贈送,銷售日期以販賣業進貨單、進貨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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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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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114.06.30 |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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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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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111.04.29 |
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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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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