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之機動車輛,屬「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一款之廢機動車輛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70026774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全文內容:核釋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之機動車輛,屬「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一款之廢機動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