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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之機動車輛,屬「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一款之廢機動車輛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70026774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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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70026774
號令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