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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70056734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環署基字第1070056734號公告.pdf
附表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應依瓶身材質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作為繳
費之依據。
三、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使用 PVC 材質者,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加重百
分之一百,再乘以瓶身與附件之總重量。
四、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