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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91215011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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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912150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600
  980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