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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91215011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訂定總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表、自行再利用與自行處理判定作業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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