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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50010247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環署水字第1050010247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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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5001024
7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