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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30106285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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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301
  06285 號公告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廢止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6526
  5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