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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30106285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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