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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30106285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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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
          十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廢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