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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之標示變更經本署核准後,自該核准日起其製造或輸入之環境用藥標示應以變更後之內容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7858F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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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環署毒字第 09500
  57858F  號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066920
  號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