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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用藥之標示變更經本署核准後,自該核准日起其製造或輸入之環境用藥標示應以變更後之內容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7858F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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