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之標示變更經本署核准後,自該核准日起其製造或輸入之環境用藥標示應以變更後之內容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7858F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