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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環境用藥之標示變更經本署核准後,自該核准日起其製造或輸入之環境用藥標示應以變更後之內容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7858F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主 旨:本署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八七)環署毒字第○○七七五三八號公告「
一般環境用藥殺鼠劑應添加苦味劑」、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八)環
署毒字第○○六六九二○號公告「環境用藥標示變更核准前有庫存原標示
者,得於變更核准後六個月內使用」及九十一年六月六日環署毒字第○九
一○○三八三一七號公告「環境衛生用藥中文標示內容增註警告及注意標
誌規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